买过保险的市民都知道,要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缴纳保险金,否则会直接影响赔付。不过,今天(11月17日),记者从南京玄武法院了解到,该院判决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,在投保人没有按时缴纳保费的情况下,依然判决保险公司要进行赔偿。
2014年3月份,南京玄武区的一家卫生院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,由这家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责任险,在当年12月份,卫生院才将2.4万多元的保费转账给了保险公司。在2014年11月份,患者董某到这家卫生中心就诊,诊断为呼吸道感染,治疗后又病发了,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查明,给董某治疗的药品存在质量缺陷,最终判决卫生院、医药公司等共同承担赔偿责任,连带赔偿33元多元,其中卫生院承担40%的责任。2017年5月份,在这起案件执行过程中,卫生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,自愿赔付了15万,之后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偿这部分损失。但保险公司以卫生院没有在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款为由拒赔。
南京玄武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介绍,“通常来说保险都是先交保费再承保,但经过我们调查,这个卫生院与保险公司之间一直都是延期缴纳的,因为卫生院要打报告审批,保险公司过去也从没有对这种做法提出过异议”,在这次事故发生之前,也发生过索赔的情况,但因为数额较小,保险公司都在卫生院没有缴纳清保费的情况下进行了赔偿,而此次因为数额较大,保险公司拒赔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。由于承担的是连带责任,卫生院当时担心执行不到位会受到牵连,所以主动承担了超过了40%的赔偿数额,但这一情况没有按照《保险合同》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,取得书面同意。
南京玄武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陈文军介绍,“因为法院判决是连带责任,在这个执行过程中,卫生院有被全额被执行的风险,卫生院为了避免这样的风险,在执行和解中承担了15万,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,但有一定的合理性,事实上,这么做保险公司在一定的程度上也是受益者。最终,我们法院判定以不超过赔偿总额的三分之一的数额,作为保险公司的理赔款”。
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卫生院11万多元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请了上诉,南京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了原判。法官表示,随着市民保险意识的提升,不少市民都会给人身、车辆购买第三方责任险,在遇到理赔情况时,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,获得书面同意,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,自担损失。
(来源:《零距离》记者/刘舒 编辑/李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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